【来源:安徽市场报】
税务局长私分国有资产73万
市场报讯 8月21日下午,滁州市中院对滁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原局长杨大山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杨大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以贪污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阮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开发区财政局拨给滁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财政资金共计1596855.50元,主要用于弥补该分局办公经费不足。该分局违反有关规定将拨付的财政资金绝大部分截留,用于私设“小金库”。在该单位职工奖金、福利已在预算账中发放的情况下,从1998年至2002年,又以一分局的名义,采用造表和打白条等方式从“小金库”中将国有资产733419.00元以奖金、福利等名目集体私分给职工。被告人杨大山时任该局负责人,系该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被告人杨大山与该局时任会计阮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骗取公款81500元,被告人阮艳还单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22683.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滁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733419.00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大山作为该局的负责人,对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杨大山、阮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入不入帐、开具虚假发票做假帐等手段共同侵吞、骗取公款81500元,被告人阮艳还单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22683.12元,被告人杨大山、阮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大山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大山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阮艳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大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