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颜斐)因房地产公司将已经抵押的房产卖给自己,吴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赔偿。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其与吴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给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款,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吴女士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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