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本报曾报道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和茂志娱乐有限公司,因认为电视剧《凤凰迷影》剽窃了自己制作的《梅花档案》,而向联合制作《凤凰迷影》的4家单位索赔百万元一案。 昨天,这一国内首部电视剧被状告剽窃案在市一中院宣判,法院认定剽窃成立,将赔偿金定为50万元。
原告称,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交易中心、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中心联合制作的《凤》剧,多处使用《梅》剧的独创性剧情,并透露《凤》剧的导演兼编剧于立清,曾参与《梅》剧的剧本策划工作。同时,《梅》剧一方还提供了一个对照表,表上列有两剧9个方面的89项雷同之处,以此证明《凤》剧是原搬《梅》剧后改头换面的移花接木之作。
而4个被告单位表示,《梅》剧的真正制作权人是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两家原告并不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且两剧发行时间相隔一年,从演员、表演、背景、道具到画面无一相同。
法院将两部电视剧对比后,得出这样的结果:两剧题材均为我公安部门粉碎国民党潜伏特务破坏我军事设施阴谋的反特题材。《梅》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初,《凤》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前后。《梅》剧故事地点有白家老宅,《凤》剧故事地点有贾家老宅。《梅》剧故事主线为公安战士与敌特的斗争,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中统”与“军统”的斗争,《凤》剧故事主线与《梅》剧相同,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火凤凰与红桃Q的斗争。
法院认为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不同之处只在于角色姓名、导演、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制场景的选择等演绎方式。同时法院指出,两剧的雷同源于剧本的雷同,而且4被告单位承认《凤》剧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花档案》剧本,且没有对雷同部分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因而法院认定《凤》剧使用了《梅花档案》剧本,并据此判决4被告单位赔偿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