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1日发布实施。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
《实施细则》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实施细则》明确,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实施细则》规定,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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