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郄建荣目前,环境健康问题日益凸显,而应对的法律法规不是滞后就是空白。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今日告诉记者,该局已在着手制定健康损害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并拟推动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条款。
环境健康问题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多大的经济负担,据专家采用疾病负担法测算,1995年由于我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带给人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相当于同年GDP的2.73%至6.74%;用宏观经济评价模型测算,我国2000年室内外空气污染所导致的健康损害使同年中国GDP的增长下降了0.37‰。这位专家说,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环境对策控制空气污染,到2020年,由于健康损害导致我国GDP的损失将达1%。
有关专家表示,环境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有关环境健康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与环境健康问题形成正比。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健康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我国的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环境制度中尚未明确环境健康工作的要求。环境健康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比较缺乏,现行的环保管理标准、政策、法规大多缺乏与健康问题的衔接。
他说,由于政策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环境健康工作的需要,致使行政、法律部门在处理涉及健康的环境纠纷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依据和执法手段,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另外,环境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和调查严重滞后。一方面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事件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对这些事件的调查范围、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甚至对很多环境事件根本没有进行过调查。他认为,正是由于没能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引起健康损害的基本情况和数据,才给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带来困难,难以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容易导致在处理问题时处于被动局面。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目前已决定从制定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和环境污染物对人体损害的污染源追踪技术规范入手,进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疾病的环境健康专项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逐步启动有关条例、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健康损害受理、判定、赔偿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法律体系。
他认为,由于我国环境健康工作刚刚起步,立即着手进行专门的环境健康法律法规,还为时尚早。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制定健康损害分级及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会积极增加环境健康相关的条款,如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中增加人体健康评价导则及相应条款;在环境污染赔偿法中增加健康损害赔偿的内容;在《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增加环境健康调查时的数据调用等。(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