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1日电(记者张晓晶)济南市日前制订《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10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规定,对10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擅自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收费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重追究责任: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其他侵占学生利益的;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