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今年2月21日,施秉杉木河漂游公司向该县地税局申请印制领购杉木河漂游发票,遭拒。杉木河公司遂将施秉县地税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被指定受理此案件的麻江县法院作出宣判,施秉县地税局一审败诉。
杉木河公司诉称,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合法的经营权,施秉县地税局曾给该公司发放过杉木河漂游发票,后拒绝发放了,杉木河公司曾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之后,杉木河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向施秉县地税局申请印制杉木河漂游发票,但该局于同年2月24日作出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不给杉木河公司印制发票。
被告施秉县地税局辩称,因为施秉县工商局在2006年2月24日撤销了杉木河公司“漂流、旅游业”经营项目,该公司已不再具备印制、领购“杉木河漂游票”的条件,同时施秉县物价局也于2006年2月24日注销了杉木河公司的《收费许可证》,该公司就失去了杉木河漂游的收费的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施秉县工商局已经撤销了关于撤销杉木河公司“漂游、旅游业”等项目的决定;施秉县物价局也撤销了关于注销杉木河公司《收费许可证》的决定。
根据认定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麻江县法院判令施秉县地税局撤销2006年2月24日作出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