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价值66万元的“沃尔沃”是否为新车引发了买卖双方的一场争议。而在买家提起诉讼后,汽车销售公司却将车转手卖掉,破坏了可供鉴定的关键证据。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7月,江苏富腾纺织公司委托上海秋赋纺织品公司与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双方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交易一辆黑色的“沃尔沃”。富腾公司方面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同年8月,富腾公司认为该车并非新车拒绝提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9月6日,富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要求对这辆“沃尔沃”进行证据保全。
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仍在9月13日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约,将这辆“沃尔沃”轿车转售出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不成是因原告富腾公司认为车辆存在瑕疵,按举证责任原则,应由原告举证。但该车自始至终在汽车公司控制之下,因此证明车辆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在于汽车公司。但汽车销售公司明知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尚未采取任何证据保全措施,仍然将该车予以出售,破坏了可供鉴定的关键证据。据此,法院可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但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