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街头流浪儿教授偷车“秘笈”宫伟梁宁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梁宁外地流窜来津的犯罪嫌疑人为从销赃中牟取非法利益,竟居心叵测地将流浪街头的两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至自己的暂住地,并向其传授开车锁的犯罪技能,并为他们提供作案工具以及实施多次盗窃,后将他们交给同伙,让三人搭伙作案,自己负责销赃,后被抓获归案。 昨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传授犯罪罪、盗窃罪将该男子及其同伙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23岁,原籍陕西,在本市无固定居所。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于2006年6月份,在本市和平区赤峰桥下,将在此露宿的两名未满14周岁的流浪少年哄骗后带至其位于本市市郊的暂住地,并亲自向小东(11岁,化名),小敏(女,13岁,化名)传授开车锁、偷车等犯罪技能,并为两名孩子提供了作案用的“T”形工具,并多次实施盗窃。后朱某某将小东、小敏交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让其3人搭伙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等,自己躲在幕后,负责将3人盗窃的赃物销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朱的授意下,于2006年7月10日18时许,伙同小东携带作案工具,在白堤路某美发店门前,采取其望风,由小东将被害人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同一时刻,刘又带领小东、小敏携带作案工具,采取同样手段,将该处某蛋糕店门口的电动自行车盗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是相关证据已经证实。
传授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根据《刑法》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张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