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城管原大队长刘克祥受贿被判11年
为违章商铺、违章建筑充当“保护伞”,共收受贿赂逾百万元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陈骁鹏通讯员穗法宣)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海珠大队原大队长刘克祥“生财有道”,为违章商铺、违章建筑保安全,共收得好处费逾百万元。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克祥被判受贿罪名成立,获刑11年。
利用职权“保护”违章建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3年9月,海珠城管大队负责查处赤岗领事馆新市头村北约新街地段、广州大道南西侧东风上涌西约鱼塘围地段、赤岗北路奇星药厂北侧地段违章建筑,在此期间刘克祥利用职权为建筑商黄××解决问题,其后,黄送给刘克祥现金共计人民币49.8万元,港币18万元,美元5000元。
尝到为违章建筑充当“保护伞”的甜头后,刘克祥继续把“保护伞”的范围扩大。2000年,海珠城管大队查处中大布匹市场长江康乐配料城的违章商铺时,刘克祥收受商铺业主长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汉杰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其后,刘克祥出面保住了该商铺。
在2001年至2002年间,刘克祥先后帮助恒业丰公司、弘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珠海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使他们的违章建筑或商铺免被查处。这些公司的负责人也投桃报李,支付了相应的保护费。
海珠城管窝案7人落马
据了解,从2000年至2003年9月期间,刘克祥共计收受贿金人民币91.8万元,港币18万元,美元5000元。事发后,刘克祥自首并退还大部分赃款。法院认为,刘克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退回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刘克祥受贿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11年,曾经退还的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和港币1.9万余元被扣押没收,并继续追缴其受贿的人民币86847.26元、港币160286.44元、美元5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海珠城管部门,刘克祥并非唯一受贿的干部。据悉,海珠城管大队窝案牵发了6起案件,并有7人落马。在刘案发之前,原海珠城管大队副大队长何建华受贿64万元,获刑6年;原海珠城管大队官洲中队中队长崔志荣受贿6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原海珠城管大队海幢中队辅导员陈镒新受贿7.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余案件和涉案人员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