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江苏省治贿办首次通报江苏省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查办的13起典型案件。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从五方面入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1、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原局长崔学余受贿、挪用公款案。1997年春节至2001年3月,崔学余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某个体老板在长江南京段非法采砂,先后多次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5万元。1999年6月至2002年1月,崔学余将114.3万元公款给亲戚用于炒股营利活动。2005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学余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杭中茂受贿案。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杭中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在学院基建工程建设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贿赂款9.2万元,价值3.257万元人民币的手表,杭中茂还犯有贪污和挪用公款罪。2005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判处杭中茂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徐州市科技局原副局长郭大斯受贿案。2001年至2005年间,郭大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美元1.86万元,人民币及购物卡24.86万元,手表等物品折价人民币1.23万元。2005年1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大斯有期徒刑十年。
4、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姜建平受贿案。1996年至2005年,姜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试剂经销公司现金3.35万元,各种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388万元。2006年5月,常州市面上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姜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苏州合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峰等受贿、挪用公款案。2002年4月,陈峰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玉仙多次收受该代理行送的钱款,私分52万元。陈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本公司的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等营利活动。2005年12月,陈峰、郑玉仙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九年。
6、南通港务局狼山港务公司原经理黄文达受贿案。1993年7月至2005年6月,黄文达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决定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外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6次非法收受多人所送人民币28.78万元,8000美元,物品折价1.44万元。2006年5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文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7、淮海工学院原院长王立信、原副院长贾军衔、基建处原处长王建中、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晋陆、体育教研部原主任陈万章等受贿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利用职务之便,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多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王立信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72.06万余元;贾军衔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14.6万元;王建中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69万元、美元1000元;陈万章收受贿赂人民币49.8万元;张晋陆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39万元。2005年9月至12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个月。
8、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原副支队长吴子奎受贿案。2003年春节至2004年9月,吴子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0200元和美元800元。2006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吴子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9、盐城技师学院原教材科副科长、图书管理员孙慧琴受贿案。2001年至2005年,孙慧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教材供应商所送购书回扣及好处费,合计人民币69265元。2006年7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慧琴有期徒刑五年的终审裁定。
10、扬州市广陵区汤汪医院原院长顾仁贵、总账会计刘国平受贿案。1998年至2000年8月间,顾仁贵、刘国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好处费及药品回扣计31.2万多元,二人私分。1998年至2004年,顾仁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计人民币7.9万元。2006年5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顾仁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被告人刘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11、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原助理调研员兼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原局长陈留顺受贿案。1997年至2003年4、5月份,陈留顺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有关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160余元。2005年12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留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12、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泰州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张俊受贿案。2003年底至2004年8月,张俊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情妇向他人索要贿赂人民币20万元;单独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贿赂计人民币3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13、泗阳县政协原副主席张爱国受贿案。1995年至2003年,张爱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电脑等物共计人民币14.9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11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爱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
江苏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表示,下一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从五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二是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环节,深挖细查,尽快突破一批重点案件。三是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四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人员多,以及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要排除干扰,挂牌督办,限期查结。五是搞好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和移送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丁华郁芬)(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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