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公安报】
寻求共同预防和打击涉及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有组织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对策是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理论和实战部门目前面对的共同课题,对于警务部门来说尤为重要。 对此,笔者认为,对策首先应该在警务部门中寻求突破,因为警务部门所面对的是犯罪消息的最初取得和对有关犯罪刑事情报的初步处理,这些工作一般来说不涉及实体法律制度的程序处理,在合作上也仅限于程序上的互助和情报的相互交换以及联合办案方面的相互配合,不触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而且警务部门的工作是发现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寻求对策:
(一)促进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进行有关有组织犯罪问题的相互了解和合作交流。促进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交流是解决问题的首要前提。在这个方面,国家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之间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开展的交流与合作是一个典范,特别是在港澳相继回归以后,内地与港澳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进行了频繁的警务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多变的犯罪形态,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法律和犯罪现象本身的差异使各地对有组织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评估,因此在预防和打击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政策选择。而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充分认识和了解有组织犯罪的各种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打击对策。所以,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之间应该首先自我创造机会,以双边的或多边的形式,促进彼此在有组织犯罪问题和对策方面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在理论和经验方面互为借鉴,互相学习,因为在对待有组织犯罪问题的认识和对策方面,各有其长处和值得借鉴的地方。
(二)推动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反馈。众所周知,刑事情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情报主导刑侦是现代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在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刑事侦查工作中更是如此,高度的组织化和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使警方不能以传统的方式和经验对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而应该在高科技设备的协助下,透过刑事情报的科学搜集、分析和运用,掌握刑侦工作的主动权,把各种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摧毁于犯罪之初。在对待涉及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更应如此,因为不同的执法区域之间堵截漏洞的有效办法之一是及时互通情报,及时通报各地黑社会组织的活动情报,以便其他地区及时了解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动态,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有组织犯罪进行遏制和打击。另外,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是互有关联、互相影响的,对方法域和地域所出现的有组织犯罪的损害可能涉及彼此,因此有必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三)建立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联络机制和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警务联络机制是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彼此了解和加强警务合作关系的重要前提。在对待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合作方面尤为重要,不论在情报交流还是在联合办案方面,顺畅、高效的联络是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粤港澳三地刑侦主管及对口部门的联络机制是一种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模式,并有必要予以加强,使其不会停留在形式上,因为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惩治和打击需要实在、高效的情报交流和刑事侦查。
(四)加强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和刑事法律理论界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研究和建立。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之间建立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最终和全面落实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长期目标。但是,目前只能在条件成熟的地区之间首先以双边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形式落实有关协议,如港澳和中央政府之间(甚至在港澳之间),至于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和港澳地区之间,由于政治的因素,目前来说,可能难以开展有关协议的建立。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可以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研究和探讨,以更务实的态度解决在共同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合作过程中的共同难题。(黄少泽) (责任编辑:游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