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张晓松、刘铮)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长期以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一直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是,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这些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预防、监控洗钱活动,主要得靠金融机构;从草案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执业特点看,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如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还缺乏实践经验,建议对这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删去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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