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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王岩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第二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将其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作为第一部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的法律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受到各界广泛重视。有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为了使本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区别,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按照简明、适用的原则,对草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规定作了适当合并和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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