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业主委员会主任要求物业整改工作,作为“回敬”,物业公司向业主散发一份“解释”,其中大量词句将矛头指向业委会主任。
记者上午获悉,昌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物业公司收回散发的“解释”,并向业委会主任道歉。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解释”中含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侮辱之词。因此,物业的行为在该小区范围内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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