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即将由国资委发布。
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比,《试行办法》在多项条款上均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股权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均不得低于市价,这将彻底杜绝管理层低价获得股权。
《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多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管理骨干,并指出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等高管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范畴;股权激励计划“埋单”人,上市公司所有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支付;股权激励幅度,不超过年薪30%;股权激励数量,全部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在相当于上市公司总股本0.1%-10%区间内,首次股权激励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于新发行股票、回购股份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据了解,《试行办法》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其中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