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给予了特别关注。法律专家说,它的一个重要意图是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扫除障碍。
中国制定破产法已历时十余年,破产法草案已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在审议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担保物权”与职工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物权”指的是抵押权等以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法理认为,其债权人对设置抵押等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使是在企业破产之后。王欣新说:“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及融入欧盟、美国市场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他表示:“外国企业十分关注中国的新破产法。如果担保物权都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将大受影响。”
在世界各国,“担保物权”是担保之王,是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权利保障方式。然而在中国,由于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往往均设置了抵押等物权担保,其余财产甚至不足以清偿处于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人,这就使职工权益与担保债权人权利产生冲突。王欣新说,在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一些人主张,职工债权要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这就使得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障,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他指出,作为体现和维护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破产法理应优先保障“担保物权”,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主要应当通过设置职工工资保障基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社会机制解决。商务部本月15日说,今年1至7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772家,同比下降7.6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27.07亿美元,同比下降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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