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重大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修订体现儿童优先原则
据介绍,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法律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
■向儿童出售烟酒追究法律责任
为强化法律责任,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概括性规定。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渎职,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禁毒法草案首次审议
吸毒者被定义 为“违法病人”
晨报讯(记者
韦让)昨天上午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标志着禁毒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将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作为基本国策,草案中首次将吸毒人员定义为违法的病人,呼吁社会不能歧视吸毒人员。
■首次从医学角度看待吸毒者
记者昨天采访了曾参与过立法草案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位教授,他表示,禁毒法草案原则上将吸毒人员定义为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首次从医学角度来看待吸毒人员。“从医学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正是因为他们是病人是受害者,因此,草案原则上规定社会不能歧视吸毒人员,而要关爱他们、帮助他们。”
■禁毒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此外,禁毒法草案明确了禁毒是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禁毒形势发展,必须要求各级政府去禁毒,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法律的约束。草案规定,在辖区内禁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若政府不履行这个职责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相关量刑弹性较大
据介绍,目前我国用于毒品定罪量刑方面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适用的是刑法。“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地方条例对打击串联式的毒品犯罪有局限性。迄今,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禁毒法是一部行政法,不可能涵盖禁毒活动中的所有法律问题,通过后,它将作为禁毒法律体系的母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共同组成我国的禁毒法律。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重新界定破产清偿顺序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
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被禁止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最新修订并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防止合伙人逃避纳税义务
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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