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汪某向俞某租得嘉善县洪溪镇一处店面,用于经营火锅。今年5月3日晚上9时许,邵某与朋友到该火锅店吃夜宵,其间,一起喝酒的人不断地到阳台小便,汪某之妻发现后好言劝说,要求他们到楼下厕所方便,但喝酒的人只图方便,并未听从劝告,汪妻也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方式阻止喝酒的人到阳台上小便。
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系邵某到阳台小便及火锅店的阳台护栏起不到防护作用所致。因此,经营者汪某应对坠楼事故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30%的责任。据此,8月21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火锅店老板汪某赔偿原告方人民币17万余元。
(佳佳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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