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
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300%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本报济南8月22日讯 今天,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该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企业工资支付做出了许多硬性规定。
我省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省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我省规定,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记 者 杨飞越实习生 骆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