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当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给出了答案: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由于物权法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制定过程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但与此同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注意到了另外一种社会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被不法之徒侵吞,成为不少人的热切期待。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要求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随后,物权法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以期最大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反馈回来的上万件意见显示: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修改了有关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专家估计,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因此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