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黑箱里头切蛋糕
咱来个化整为零,就不用公开招投标了!
“如果文成弟能克制贪心,不去贪污那370万元公款,只以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方式捞钱。那么,尽管他非法敛财近亿元,却最多只能领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当泸州市原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涉及金额近亿元的特大贪污案终于有了结果之时,办案检察官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泸州市原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线索来自首富传言
说起来有点不可思议,查处文成弟的线索,竟是一个类似民间笑话的话题。
“现在泸州谁最富有?”最后的答案竟然是文成弟!可文成弟平时不张扬、不摆阔、为人低调,认识他的人都难以相信。然而说文成弟富的人拿出了硬邦邦的理由:“好几条街上都有他的铺面,串成串能连成好长一片。”
2004年春节期间流行于泸州市的这个话题,传到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钟长鸣的耳中。他敏锐地感到:“无风不起浪。文成弟任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多年,手握转让土地和发包工程的大权,只要有动机,就完全有条件利用职权,从中渔利。”循着这个思路,调查迅速展开了。
检察官演双簧密“请”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调查组决定先把文成弟秘密“请”到规定地点,要求他按规定说清问题。
2004年3月12日,泸州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陈世强、反贪局副局长刘勇,着便装来到了已是文成弟所有的市政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化工集团的,准备买二十多套住房,要与你们老板亲自面谈。”公司人员见是一笔大生意,不敢怠慢,立即打电话告知文成弟,文成弟迅即驱车而回。
陈世强以化工集团老总的身份与文成弟先是一番寒暄,接着又与秘书身份的刘勇一唱一和,夸文成弟修建的房子在泸州很有名气,然后煞有介事地说:“我们企业老职工多,辛苦了一辈子,现在还住在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里,我真是于心不忍呵!所以我们决定给他们换换房子,还请文老板多多关照!”文成弟立即奉承道:“陈总这么为职工着想,真是难得。像你这样的好领导,我一定要优惠!”
陈世强连声称谢后,也顺势说道:“能不能麻烦文老板亲自带我们去看看房子,看准了也好当面把价格定下来。”文成弟高兴地一口应承。刘勇故意说道:“要不要我给司机打个电话把车开来。”文成弟忙说:“不用、不用,就坐我的车。”
文成弟驾车携二人出了他的公司后,陈世强对他说道:“文老板,我有一个朋友也要买房子,想搭我们团购的顺风船,多一些优惠。他就住在刺园路,能不能顺道把他捎上?”文成弟爽快应承,驱车驶向刺园路。到了市检察院的后门,陈世强又说:“文老板,我的朋友就住在这里面。”
文成弟一惊,诧异地问道:“这,这是检察院呵?”陈世强不动声色地说道:“检察院修建了新宿舍,有的检察官就把这里的老房子卖了。我的朋友就买了一套。”文成弟将信将疑,忐忑不安地将车开进了检察院。等文成弟将车停好之后,刘勇先下了车,给文成弟打开车门,蓄势以待。这时陈世强面容一肃,说:“文老板,我们就是检察院的,要传唤你问一些事。请你下车吧!”文成弟刹时脸色骤变,强作镇定地下了车。
躲闪实质问题侦查受阻
文成弟的下属以为老板真的带客户去看房子了,所以当检察官突然前来查封账务资料时,公司还一切如故。财务人员被请到检察院也相当配合,但是他们除了提供文成弟曾将原国有开发公司9万元资金划到他的新公司,然后又将其中的6万元挪用给朋友之外,再也说不出文成弟的其他经济问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像文成弟这类人物涉嫌职务犯罪,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自己具有转让土地和发包工程的权力索贿受贿;二是趁公司改制之机,利用自己操控公司事务的有利地位,从中做手脚,侵吞国有资产。可是通过对改制前后两个公司进行认真细致的查账,没有发现这两类经济问题。文成弟到案之后,更是矢口否认自己存在任何经济问题,反而大摆功劳。对于改制时自己购买新公司80%股份及购买铺面的巨额资金来源,文成弟声称是自己带着徒弟四处包工程挣的钱。而他提出的所包工程的事例大都时间久远,关系复杂,查证艰难。
凭借多年的侦查经验,钟长鸣分析,文成弟说的那些工程虽然查证困难,但也恰恰反映了他是心虚,在躲闪问题。关键是要把文成弟提供的所包工程查清楚,以有力的证据揭破其谎言。
黔驴技穷交代捞钱花样
通过干警们辛勤奔波、外调内查、艰难取证,文成弟所包工程的真相一个个揭开了,不是水分太多,就是漏洞百出。在确凿的事实面前,文成弟依然顽抗,但是为了自圆其说,他又不得不提供他带徒弟包工程挣钱的新事例。
文成弟称,他早年还在当泥瓦匠的时候就收了一个徒弟李某,师徒感情很好。李某后来承包了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处(以下简称三处),从自己手里包了大量工程,挣了不少钱。自己买股份和铺面的钱,就是这个徒弟给的。
“你的徒弟凭什么要给你如此之巨的资金?”面对徐海的这一问,文成弟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说这笔钱是徒弟送的,那自己就犯了为徒弟谋利收受巨额贿赂的重罪。如果说钱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没有准备借据,也没有和徒弟串供。再说这些检察官精得很,徒弟在他们的追问之下肯定难以自圆其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文成弟在无奈之下只得供认:徒弟承包的“三处”真正的老板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挂了一个经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按自己的意图办事,所以“三处”挣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来路是正的。专案组立即将李某传唤到检察院询问。李某如实供认自己只是按师傅的旨意办事,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工人管理及其处理日常事务,“三处”所获利润也全归师傅所有,自己只是领取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专案组乘胜追击,加大审讯力度,文成弟无奈之下又交代出市江阳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第七处(以下简称七处)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过是以自己当时还在读书的儿子的名义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发包给“三处”承建,把土地主要转让给“七处”开发,其实都是由自己来一手操控经营,他居然认为“这只是一种商业经营的巧妙运作”。
大海捞针查出受贿铁证
由于“三处”和“七处”根本就没有建立账务,给查账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赵红处长带领查账组的干警,对全市金融机构所属的近五十个支行、营业所、分理处进行了拉网式的调查,好似大海捞针一般。一笔奇怪的资金流向引起了查账组的注意:市国土局建房,却向“三处”去购回土地使用权,于2000年8月向“三处”支付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从国土局了解到的情况是,当年国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连的“看守所侧”这块地建房,遂派人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称,由于开发公司欠“三处”的承建工程款,就用土地抵付,国土局想要的那块地早已抵付给了“三处”,所以国土局就只能从“三处”购回该地使用权。
开发公司用土地抵付了“三处”承建工程款,那么开发公司当年的账上应该反映出来。可是查账组的干警却没有在开发公司当年的账上查到国土局支付的这笔土地转让金。再查开发公司工程科绘制的“飞跃三队土地出让图”,图上也没有“看守所侧”这块地。询问负责制图的工程科熊科长,他说:“当时文经理告诉我说,这块地与飞跃三队存在争议,是飞跃三队的,叫我不要画上去。”外查组走访飞跃三队当年干部,他们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国土局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又到哪里去了呢?再找到“三处”的傀儡经理李某询问得知,李某按照文成弟的嘱咐到国土局收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后,立即将其中的350万元转到了以文成弟儿子名义登记的志祥公司账上。
李某的供述和检察干警查获的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完全印证了文成弟采用调包计把国土局支付的收回“看守所侧”这块地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全部贪污的事实。
经专门负责文成弟财产清理的徐显忠检察官查证核实,文成弟采用各种手段非法敛财共计9000多万元,其中铺面就有140多套,分布在4条街上。然而让文成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金额,却只是他采用调包计贪污的国土局支付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斥巨额购买股份和铺面
经查,检察官发现,1992年,泸州市建委批准成立了泸州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属国有经济,法定代表人文成弟。1995年,泸州市政府为完成城西主干道工程,委托开发公司统征开发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飞跃三队土地,规定财政不投资,由开发公司代表政府用统征开发的收入作为主干道的建设资金,滚动开发,文成弟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于是文成弟集土地统征、转让、开发、工程发包的权力于一身。
文成弟的经济问题也严重存在:国有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2002年改制成为股份制的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时,一向不显山露水的文成弟突然出资640万元,以自己和妻儿的名义购买了新公司80%的股份,也由此出任新公司的经理。他的铺面多得很的传说,也初步得到了证实,仅所查到的一条街上的铺面就达30多套,分别以他自己及妻儿的名义登记的产权,登记时间也在改制之前,其价值起码在千万元以上。
公司改制前,文成弟是国有公司的经理,公司所赚的钱不归他所有,他只是按月拿工资和奖金,不会太多;他的妻子不过是一家破产企业的普通职工,收入非常有限;儿子还是在校学生,更无收入;通过在各家银行调查,文成弟当时并没有贷款。那么他购买新公司80%股份和购买铺面的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呢?
警惕腐败案件新动向
贪污受贿是重罪,处罚极严,风险又大,所以这种传统的捞钱方式,文成弟不屑为之,他创新了一种更贪婪而风险却小得多的捞钱方式。
据了解,现行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有人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党纪政纪,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是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即便能够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来定罪处罚,可是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两级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文成弟创新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所考虑的或许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使庭审横生枝节。
可以想象,如果文成弟不去贪污那370万元公款,只以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方式捞钱,尽管他非法敛财近亿元,却最多只能领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这样的追究结果,对于这类新型犯罪是缺乏威慑力的。
对于这类刚暴露出来的新型腐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预防和惩治。既要尽快地从刑事立法上规范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也要从创新管理机制上来堵塞这种行为得以产生和得逞的漏洞,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据《法制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