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突破法规“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对解决类似劳动纠纷提供参考
新快报讯(记者 任磊斌 实习生 林姗)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汤维英带队视察广州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情况,法院和劳动部门精心挑选“案例分析”,代表们听得津津有味,其中个案及专业人士分析,十分具有代表性,对处境相似的劳动者甚有参考价值。
案例1:老板“走佬”,市场垫付员工生活费
今年7月20日,白云区同和聚福渔港老板因拖欠租金、水电费200多万元,无法经营而卷款潜逃,拖欠143名员工2006年6月、7月工资共239435.5元,没有退还工衣押金20250元。7月24日,143名员工向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开通“绿色通道”,4天内快速结案。分析:广州市中院代表指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事宜。”经政府协调,出租方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商贸综合市场,垫付员工基本生活费44350元。正是市场垫付这一招使员工安下心来,尽快进入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案例2:突破法规,部分裁决先予执行
2005年11月,罗明被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2006年4月被番禺区劳保局认定为工伤。从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罗明患职业病已花治疗费80157.24元,被诉人番禺区××玻璃钢厂均不予报销。罗明因此向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医疗费80157.24元和工资差额17530元,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部分裁决,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并由法院先予执行。分析:广州市中院代表指出,在仲裁实践中,他们突破了一些法律规定,采用部分裁决、先予执行,暂时解决了罗明职业病的治疗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有人大代表指出,《劳动法》和相关的其他法律条例对这类“先予执行”的案件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法院能有突破,站在帮助弱势群体的角度,就“部分裁决先予执行”,体现了人性化。
案例3:多重转包,发包人负责包到底
2002年7月1日,广州苏豪俱乐部有限公司将苏豪俱乐部发包给广东启发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然后启发公司又与广州市航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苏豪俱乐部交由航瑞公司经营管理。后航瑞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贝畅辉等121人的工资。贝畅辉等人遂申请仲裁,要求苏豪俱乐部在内的三个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仲裁后贝畅辉等人获得赔偿,后苏豪俱乐部不服裁决,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但两度败诉。分析:广州市劳保局有关人士指出,本案存在着承包经营关系(而且是两层承包经营),用人单位的确定显得很重要。按规定,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可以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一、二审法院考虑到苏豪俱乐部实际是由启发公司和航瑞公司经营管理,判决发包人在清偿拖欠工资时负补充清偿责任,避免实际经营者以资产不足为由逃避债务,为此类劳动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