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特约记者 金泉)为确保股改认沽权证的顺利行权,深交所日前发出通知,对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行权预存资金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在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划拨至其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初次预存资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清算后,如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不能满足次日行权交收所需,发行人应当在次日16∶00前将所需资金的缺口补足,并追加存放行权资金。发行人每次追加的预存金额不得低于初次预存资金。发行人如账面资金不足,履约担保人应按照履约担保协议的要求,尽快履行不可撤销的履约连带责任,及时补足行权所需资金,确保权证行权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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