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张宗堂、杨维汉)为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主要是少年法庭。截至2005年底,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20个,共有兼职或者专职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为加强对全国青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设办公室。目前,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也都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及办公室。
草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之外,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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