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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沈阳8月23日电 (高凡)备受关注的沈阳“1-18”爆炸抢劫运钞车案嫌犯张显光今天被沈阳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正式批准逮捕。
2003年1月18日17时许,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发生爆炸抢劫银行恶性案件。同年2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侦破此案,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李彦彬抓获归案(上述四人均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该团伙主犯张显光负案在逃,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2006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显光在齐齐哈尔市一出租房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8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其押解回沈,并依法刑事拘留。
张显光,1965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11组。1984年至1987年在鸡西市育新劳教队劳动教养。
沈阳市检察院指称,据张显光2006年8月12日供述:“2003年1月18日17时许,我和弟弟张显明、张显辉及表弟李彦波驾驶抢来的红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车,携带猎枪三支、机动车启动遥控器、电瓶引爆的炸药包,来到位于大东区东顺城街2号的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将车停在储蓄所西侧胡同里,张显明将炸药包安置在该行运钞车停放处后侧一台自行车架上,当运钞车到达后,张显辉启动引爆装置,引起爆炸。我当时手里拿猎枪朝车附近的一个人开了一枪,我负责控制全局,其他人上车拿钱。然后我们上松花江面包车,由张显辉开车,我们开车跑了一会,具体在哪我记不住了,我们开始分钱,我拿了几万元钱,其余的由张显明藏起来。第二天我才知道我们一共抢了二百一十八万元。之后我们开始潜逃。”
经审查,沈阳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显光伙同张显明、张显辉为实施抢劫犯罪,于1999年至2000年间,由犯罪嫌疑人张显辉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十一井通过丁昆鹏(男,28岁,无业)以人民币1500元至4500元不等价格先后购买单筒猎枪一支、双筒猎枪三支及子弹数十发。2002年春天,张显辉通过其邻居王福友(已判刑)以200元的价格购买雷管40余枚、炸药两包(每包20管)。
2002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显光伙同张显明、张显辉等人预谋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三人先后骑自行车、摩托车跟踪察看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行走路线及押运人员装备、停车站点、押运人数、到达及停车时间等有关情况,后决定在运钞车行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时实施抢劫犯罪。由张显辉将雷管、炸药带至沈阳,并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摩托车电瓶、汽车遥控器、鞋掌钉、塑料饭盒等物品,由张显光、张显明组装成爆炸装置,后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增产村进行爆炸实验。同时由李彦波(已判刑)购买胡椒粉、纸盒箱等作案物品。
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交通工具,张显明于2003年1月18日9时许,以雇车拉货为名,将被害人张晶阳(男,36岁,住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乡翟家村241号)驾驶的辽AL5041号红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骗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乡前屯村附近,张显光在车内持猎枪朝张晶阳后背开一枪,张显明惟恐其不死,又掐其颈部,致张死亡,后抛尸至清水台乡前屯村村西苇塘中。
当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显光、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携带猎枪、炸药、尖刀、胡椒粉等作案工具,乘坐抢得的微型面包车窜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由张显明将爆炸装置放在事先准备的自行车后货架上,并将自行车停放在储蓄所门前。17时50分,当市商业银行辽AR0787号运钞车停至储蓄所门前时,由张显辉启动遥控装置引爆炸药,将银行工作人员王洪海(男,25岁)、刘伟(男,24岁)当场炸死,将刘雪森(男,31岁)、宾华(男,42岁)、赵杰(男,30岁)、杨海山(男,32岁)、张恩涛(男,48岁)等五人炸伤。张显光又持猎枪朝正在下车往南跑的运钞车司机袁传友(男,40岁)头部开一枪,致袁死亡。后四犯罪嫌疑人抢走运钞袋四个,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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