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调查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了分步实施的总体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高检院工作要求,依法加大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力度,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地开展起来。 但在实践中,他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派员参加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以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是三方面的问题:公诉队伍力量不足、经费和物质保障有待加强以及庭审程序方面的问题。”邢宝玉说。
人才短缺“瓶颈”亟待突破
采访中,邢宝玉对人才短缺问题深表忧虑。
邢宝玉介绍说,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自治区检察院增设了两个出庭公诉处,增加了50个人员编制。但目前公诉队伍的总体情况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工作的需要差距很大,解决起来比较困难。
一是编制问题。目前,国家尚未给死刑二审案件的办理工作专门下达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编委批准自治区检察院增加的50个编制,是从中编办和高检院返还给自治区解决各级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的编制中借用的。
二是人员问题。检察官断档是一个全区性问题,越到基层问题越突出。办理死刑二审案件需要素质优良的检察官,自治区检察院只能从下级院遴选,而这种遴选自然会影响下级院的办案力量。
三是工作经验问题。从下级院选上来的检察人员都没有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经历,与法院的工作协调困难也很大。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
邢宝玉说,对于这些难题,自治区检察院正在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安排遴选、考录和人员培训,也需要上级给予关注,特别是在编制配发、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经费保障急需解决
邢宝玉说,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内蒙古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基础较为薄弱。内蒙古地域辽阔,加上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前检察机关审查时限非常短,办案的交通、通讯成本相对较高,经费和物质保障对办案质量和效率有着极大的影响。目前该自治区检察院正积极筹措资金,全力保证死刑二审案件出庭工作的需要。
更困难的是下级检察院的保障不足。对此,自治区有关部门已联合发文,提出所有死刑案件都集中在盟市所在地开庭审理,要求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转移至盟市所在地的看守所统一羁押。这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和出庭的工作量,公诉人到这些地区办案,当地检察机关也难以在交通工具、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这些困难,单靠某个检察院自身难以解决,需要财政专门解决,同时也需要上级院的大力帮助和支持。
审查时限问题较为突出
据邢宝玉介绍,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死刑二审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时限作出规定,经协商,自治区高级法院目前决定开庭的上诉、抗诉案件,自治区检察院阅卷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由于幅员辽阔,10个工作日显得很紧张。例如,内蒙古最东北部的呼伦贝尔市与呼和浩特市直线距离1300多公里,相当于从呼和浩特到上海的距离。相对落后的道路交通条件使路途上消耗的时间增加,挤占了办案时间。自治区检察院最近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开庭地点在呼伦贝尔市的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法庭,从呼和浩特市到大杨树往返路途最快也需要6天时间。“没有独立的审查时限,不仅影响审查质量,还可能造成审判超期、超期羁押等问题。”邢宝玉说。
据了解,为解决现实的困难,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时限、案件材料的移送、开庭审理的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联合下发了文件。同时,自治区检察院还制定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暂行规定》,以规范死刑二审案件的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