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污公款,广东省东莞市烟花爆竹实验厂厂长陈建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在法院判决之后,陈建林仍“坦然地”稳坐厂长和法定代表人交椅。经职工再次举报,该厂的主管单位根据东莞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近日撤销了陈建林工厂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的职务。
东莞市烟花爆竹实验厂是一家集体企业。2005年5月,该厂30多名职工联名向东莞市检察院举报,反映厂长陈建林等人涉嫌贪污。东莞市检察院经侦查查明,陈建林于2000年至2004年担任厂长期间,与副厂长罗某、邓某合谋,将燃放烟花的收入截留,设立“小金库”,以“燃放烟花加班费劳务费”等名义私分公款24.4万元。2005年11月,东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建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罗某和邓某也被判刑。
至此,本案本应画上句号。然而,获罪后的陈建林却继续担任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仍在管理工厂事务。“贪污犯怎么还在当厂长呢?”全体职工感到十分气愤并再次向东莞市检察院举报。东莞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专人深入调查核实,并于2006年5月31日向该厂主管单位——东莞市经贸资产经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国有或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免去陈建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厂长职务。检察建议引起了东莞市经贸资产经营公司的重视,日前,该公司宣布:撤销陈建林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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