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根据民警陈勤的工作实绩,用陈勤名字命名的“陈勤警务工作室”在近湖镇镇南村正式举行挂牌仪式。据悉,以警察个人名字命名的警务工作室在盐城市还是第一家(8月22日《江南时报》)。
从这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给“陈勤警务室”命名的理由很简单:陈勤这名民警近几年来主侦主办了不少刑事案件,调解了不少各类纠纷,被当地百姓誉为“铁警察、好警察”,而公安局用陈勤的名字命名警务工作室,目的是为了褒奖与鼓励,并认为用陈勤名字命名警务工作室,更能震慑犯罪,保护人民。这乍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冷静思考却觉得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用民警的姓名来命名警务室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基层部门的设定来自法律的规定,它是代表国家直接行使管理社会职权的派出机构,不仅其职权范围和职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分工。用一名民警的姓名来命名警务室,体现的不是法治精神,而是一种具有人治色彩的行为。
其次,用民警的姓名来命名警务室师出无名。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设置一个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批准,而这种警务室的设立却只是因为这名民警工作成绩突出,从褒奖与鼓励出发设立的。尽管这种设置可能只是一个内设机构,不占用编制,也可能不增加费用,但它却对外正式挂牌并对社会行使管理职能,这种做法过于随意。
再次,用民警姓名来命名警务室肢解了公权力的威信。公权是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公权行使者对外必须有一个规范、严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用一个民警的姓名命名警务室,把私人的名字冠在公权力之上,并对外挂牌,使公权力变成了这名民警的“责任田”,尽管这个民警可能会精心地收拾自己的“责任田”,但这种设立肢解了公权力的威信,有将公权力私有化的嫌疑。
笔者认为,表彰优秀民警的方法很多,而用其个人姓名命名警务室的表彰方法实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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