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出台,这是继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都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因而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如果期望用一个文件来对所有行业、企业进行整齐划一的管理,在实施中很可能会遇到困难。国资委下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有些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比较高,有些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有些企业经营品种单一,有些企业属于典型的多元化经营;有些企业属于资源型企业;有些企业则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针对单个企业,制定不同的股权激励机制,那么,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削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
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现实:在发挥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问题上,如果绝对地排斥股权激励机制,那么,必将影响到某些行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如果实行股权激励机制,那么在国有制条件下,经营者必然通过各种博弈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资委颁布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显然是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这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分散性,所以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代理层次,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在公众监督下,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必然会发生异化,产生各种各样的副作用。国资委亡羊补牢,制定具体的规则,旨在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人的分散性与企业资源高度集中经营之间的矛盾,所以,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所产生的问题。
国资委在设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时候,必须充分意识到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基础条件,必须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否则,这项制度要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么打击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实行民主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把经济激励机制与政治激励机制统一起来,建立一种公开透明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国有上市公司激励机制。具体而言:
首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必须贯彻民主原则。在财务报表和企业经营预算公开的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方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作出决定。由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情况复杂,所以,在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报告中,除了总预算之外,还应当针对不同的企业提出不同的预算,并且在预算中确定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第二,应当充分重视政治激励机制的作用,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年终红利和股票期权奖励。在我国,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绝大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企业中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因此,在实施国有上市公司奖励制度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物质奖励与政治奖励之间的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政治待遇,以弥补物质奖励之不足。
股票期权奖励将企业的经营好坏与经营者的收入挂起钩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经营者搞好本职工作,提高企业效益。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承担着许多重大的社会责任,其经营受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发展目标变化的影响,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那样,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所以在实施股票期权奖励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效益评估成本居高不下,股权激励机制出现变形。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不谋求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而是通过政治奖赏或者一次性的物质奖励来确保企业的优秀经营者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并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换句话说,在一些西方国家,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可以享受更多的“蛋糕”,但是却没有“切蛋糕”的权利,因为他们一旦拥有这项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国有股权减少。
总而言之,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在程序上必须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与国有企业经营预算联系起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企业经营预算,确定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方案;从奖励的内容来看,应当把物质奖励与政治奖励结合起来,通过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地位,满足经营者的精神需求,适当减少或者淡化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发行流通股,按照优先购买的原则,满足一部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