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蚌埠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聘用人员马某,在自己没有受理和审批权限的情况下,竟然以车管所副所长的名义,非法制作了373本驾驶证,并将收取的费用据为己有。近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 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马某被蚌埠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聘用,在车管所业务大厅11号窗口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制证工作。2004年9月,车管所办理业务使用的计算机安装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马某所用的计算机与车管所业务大厅内其余的计算机均连接公安专用网,可直接对车辆或驾驶人核心数据库进行业务操作。根据工作所用的用户名权限,马某所在的业务岗位是制证岗,其只负责制证(打印驾驶证)、查询业务,并没有受理和审批权限。此后,马某发现车管所某副所长的业务岗有受理等权限,于是通过一定途径猜出了该副所长的业务岗权限密码。并从2004年11月开始,使用该权限密码,通过业务大厅内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进入该副所长的业务受理系统,对李某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换证或补证业务进行受理,随后擅自制作了上述驾驶证共计373本,并将所收费用据为己有。其间,孙某明知马某非法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仍与马某相互勾结,由孙某承接邱某等18人的办证、补证业务,并收取好处费。法院认为,马某冒用他人名义非法制作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余勇 本报记者 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