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在这条往来熟悉的路段上,市民丁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场灾难正在等着他。当他骑着摩托车身后带着朋友快要到家时,连人带车掉进了路面上一条宽2米,深1.5米多,占2/3路幅的工程沟里。
朋友不治身亡,丁先生也身负重伤。 受害人家属获知,沟槽是“埋设电缆管线”所用,并认定责任方为当地供电部门。可对方却矢口否认,称沟槽开凿另有其人,责任与供电部门无关。
这条横在路面上“夺命伤人”的工程沟,是谁人开凿?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随着记者的调查,一起涉嫌违规作业的事件浮出水面。
回家路上造成一死一伤
8月1日晚上9点多钟,外面下着雨,风也很大,路上满是积水。市民丁先生正骑着摩托车,带着朋友邓某急匆匆地往家里赶。在经过离家不远的镇江市丁卯开发区谷阳路和纬五路交叉路口时,一条开凿在路面上的沟槽让他闪避不及,造成连人带车翻了进去。丁先生受重伤,而坐在他身后的朋友邓某在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事隔数天后,记者在事发地看到,一条填平尚未浇筑恢复、宽2米的沟痕清晰地横“刻”在路面上,而路边的隔离护栏上缠绕着串满三角彩旗的绳子。
据住在距离事发地仅二三十米的知情民工介绍,路面上的那条沟是出事当天上午挖的,2米宽,2米多深,占了2/3的路面。
民工们告诉记者,那天晚间下了两场雨。下第一场雨的时候,还见有工人在施工,到第二场雨的时候,施工的人就不见了。“事故就是这时发生的。”说着,有民工指着路对面的工棚建筑示意记者道:“施工的工人就在对面。”
那么,当时施工现场有警示标志吗?有民工告诉记者:“没有常见的那种红灯标志,坑边上也就竖着几根铁棍,用挂满小彩旗的绳子围着,沟两边不远的地方放着两块牌子,上面写着一些话。”
距离事发地不远的某小区的一位保安向记者证实了民工们的描述。他介绍说,当时雨很大,风也很猛,可能驾车人视线受到影响,径直冲进了电缆沟里。
记者随后来到路对面民工所指的那爿工棚,只见院门紧锁,并没有人在。
夺命沟槽究竟与谁有关
14岁的孩子手捧着父亲的遗像,鬓发染白的老人,在亲属和邻居的簇拥下来到镇江市供电公司——当死者家属得知这条夺去他们亲人生命的深沟是为了“埋设电缆管线”,是当地电力部门的工程时,他们别无选择地找到供电公司讨要说法。
“此事与供电公司无关!”镇江市供电公司态度十分坚定。那么,这条横在路面“夺命伤人”的工程沟槽与谁有关?镇江市供电公司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一些详细情况。他介绍说,“埋设电缆管线”的确是供电公司的计划工程,但出事的工程沟槽并非他们所挖。因为供电公司的“埋设电缆管线”工程那天还没有开始施工。
据介绍,事发当日开凿路面的施工方是江宁路桥建设公司,该公司作业的是一项由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发包给他们的排水管线工程。该工程原规划距目前电力管沟地点约10米,原计划在今年4至5月间进行顶管施工,但“高管局”在得知电力管沟埋设计划后,就要求其江宁路桥建设公司暂缓施工,想借电力管沟实施之机一并施工。为此,“高管局”一位副局长参与了工程协调,并确定先由江宁路桥建设公司实施排水管线工程(埋深约3米),施工结束后再交由供电公司的发包单位进行电缆管线工程施工。
孰料,江宁路桥建设公司实施的排水管线工程还没结束,“一死一伤”的人命事故却发生了。
镇江市供电公司单位法律顾问认为,这起意外事故其责任与供电公司无丝毫关系。即使闯祸的沟槽是供电公司所委托的“承揽人”开凿的,供电公司也只是此工程的“定作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何况,沟槽开凿是另有其人!
谁该来为这起事件负责
根据镇江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因生产、生活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或道路挖掘恢复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挖掘道路。
在记者的要求下,镇江市供电公司出示了许可证号为0605594的《镇江市道路占挖许可证》复印件。记者看到,许可证上标明的许可事由是“埋设电缆管线”,申请单位一栏是“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理局”。这张许可证属于“埋设电缆管线”工程,那么“排水管线”工程的许可证呢?
记者来到了“道路占挖许可证”的申请单位——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理局。其办公室人员在得知来意后,安排记者去了经济发展科。该科一位陈姓工程师告诉记者,“电缆管线”的“道路占挖许可证”是“高管局”代为申请的,至于两个具体施工单位最后为何共用一张许可证“同沟槽施工”,那是他们的事,“高管局”并不清楚。
当记者指出工程是在“高管局”一位副局长的协调下进行的,该科的几位同志纷纷改变了先前的说法,声明“我们科不清楚这事”。
共用一张许可证说明了什么?是不是“排水管线”工程的路面施工不具备齐备的手续?另外,工程的承建单位江宁路桥建设公司如何联系?对记者的问话,该科人员均沉默应对。
几天后,记者找到了“高管局”当时负责工程协调的陈副局长。对于两项工程为何共用一张许可证,他的解释是,首先他认为这并无什么不妥。许可证是“高管局”申请的,钱也是“高管局”花
的,这好比是“买票看电影”,一米二以下小孩规定不要门票,“我”买了成人票,抱了邻居家小孩进影院,有何不妥呢?陈副局长告诉记者,电缆管线也好,排水管线也好,作为市政工程都是必须要施工的,选择“搭车”施工没有任何个人原因,目的是为了给国家省钱,节省纳税人的钱,图的是百姓方便。
当记者向陈副局长了解江宁路桥建设公司的情况时,他为记者提供了工程负责人陈某的手机号码。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江宁路桥建设公司“排水管线”工程的负责人陈某。他告诉记者,江宁路桥建设公司在这起事件中,蒙受着巨大冤情。据陈某介绍,7月27日,“业主”也就是“高管局”通知他开会,在有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三方协调会上,“业主”要求江宁路桥建设公司放弃原计划根本不需要“破路”的顶管施工方案,改成跟随电力部门的工程同步施工。不得已之下,江宁路桥建设公司调整了“排水管线”的走向,以适应“电缆管线”走向。陈某说,对于“破路手续”,在三方协调会上,他就提出江宁路桥建设公司不能办,也没时间办。施工时,是电力公司的人把一张“埋设电缆管线”的《镇江市道路占挖许可证》复印件给他们的,并嘱咐江宁路桥建设公司的路面施工人员,如有人问起,就说是“电缆管线”施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7月31日“放线”到8月1日“破路”,电力部门的人员一直在场。陈某认为,事发后,电力部门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是极不负责任的。
共用一张许可证系违规
不同的工程是否可以共用一张道路占挖许可证?记者就此采访了镇江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一位业务处领导。据他介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不但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还应该具备有关设计文件,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方可按照规定挖掘。不同的工程,其技术参数及要求,肯定不一样。不同的工程共用一张许可证,“显然不可以”,这是一种违规行为。
镇江一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撇开谁来承担这起交通意外的责任不谈,如果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理局在为“国家省钱,节省纳税人的钱,图的是百姓方便”的同时,能按章办事,加强安全管理;如果电力公司不提供《镇江市道路占挖许可证》复印件,不同意江宁路桥建设公司“排水管线”施工,强化安全意识;如果江宁路桥建设公司能够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施工,安全措施得当,那么这场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安全第一”这不是一句空话。那么,谁又来为这起市民的死伤事件负责?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