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本报记者)日前,市纪委、监察局对4起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据悉,这是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继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严惩腐败分子斗争中查处的典型案件,案件涉案金额高,涉案人员多,且部分案件具有明显的商业贿赂和集团犯案的特征。 14名涉案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岳治洪等人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岳治洪,男,中共党员,1997年12月任南岗区农林水务局副局长,2001年3月兼任哈尔滨软件园(南区)建设工作推进组副组长,2003年12月辞去公职。
任朋禄,男,中共党员,1998年任南岗区新春乡拉林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2004年5月至2005年任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拉林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张好文,男,中共党员,1998年任南岗区新春乡拉林村党委委员,2004年4月至2005年任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拉林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承义,男,中共党员,2001年2月至2002年10月任哈尔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3月至2005年2月任黑龙江哈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岳修荣,男,中共党员,1991年至1998年任南岗区新春乡拉林村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
基本案情
1997年初,岳修荣任拉林村党委书记期间,主持召开村党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决定为李承义开办公司征地。李承义即以开办哈尔滨军诚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诚公司)为由占用该村集体所有的耕地20328.5平方米。后岳修荣又擅自以本村村委会名义给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了军诚公司为该村村办集体企业的虚假证明,使军诚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
2000年初,岳治洪任南岗区农林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建议李承义在军诚公司开发软件园项目,李表示同意。经岳治洪多方工作,该项目得到南岗区政府支持。此后,岳治洪被先后任命为哈尔滨软件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和哈尔滨软件园(南区)建设工作推进组副组长。在此期间,岳治洪明知李承义无足够资金开发软件园项目,却向领导提交了《关于申请尽快办理哈软发展公司营业执照的请示》。后经哈尔滨软件园建设领导小组与军诚公司联名向市工商局申请,哈尔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哈软发展公司)于2001年2月在验资前获得了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当日,哈尔滨市科委认定哈尔滨软件园(南区)建设项目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001年3月,李承义又以其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黑龙江哈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哈房开发公司)。此后,哈软发展公司、哈房开发公司享有了土地出让金减免、电费缓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水设施补助费免交等多项优惠政策。
2001年2月,李承义因无足够资金开发软件园项目请岳治洪帮忙,岳治洪找到拉林村党委书记任朋禄,建议用拉林村土地补偿费为李承义贷款提供担保。2001年3月,任朋禄与本村分管村办企业工作的党委委员张好文商量后,擅自决定用拉林村土地补偿费人民币2260万元的定期存单为李在哈尔滨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李承义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软件园项目。2001年10月,李偿还了贷款,银行将2260万元定期存单退给拉林村。2002年夏,李承义为感谢任朋禄、张好文,由岳治洪经手,将一套价值人民币34.46万元的住房以人民币15.8万元价格卖给了任朋禄的弟弟,后岳治洪将该购房款人民币15.8万元退给了任朋禄,任朋禄将此款据为己有;将一套价值人民币30.1万元的住房送给张好文。
2002年9月,李承义为感谢岳治洪为其开发软件园项目帮助筹措启动资金及沟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在哈软发展公司和哈房开发公司股权整体转让时以股东分红的形式送给岳治洪人民币325万元。
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一审以岳治洪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任朋禄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张好文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李承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岳修荣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经哈尔滨市纪委审议决定,给予岳治洪、任朋禄、张好文、李承义、岳修荣开除党籍处分。
余景城等人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余景城,男,中共党员,2001年12月任南岗区城建局局长,2004年10月任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享受副局级政治待遇)。
杨彦章,男,中共党员,2001年12月任南岗区城建局规划科科长。
李克非,男,中共党员,2001年12月任南岗区城建局村镇科科长。
李波,女,中共党员,2002年1月任南岗区城建局村镇科科员。
张萍,女,中共预备党员,1999年5月任南岗区城建局规划科科员,2003年11月至案发前任南岗区城建局综合科科员。
刘玉敏,女,中共党员,2000年6月任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贞萍,女,中共党员,1999年9月任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玉敏受哈尔滨市新春砂轮厂(个体,以下称新春砂轮厂)厂长苏永刚之托,为苏私建的厂房办理村镇房屋产权证。刘玉敏为此找到南岗区城建局局长余景城,余明知新春砂轮厂所在地区属市政府通告停止产权登记范围,却违反通告规定授意李克非为该厂办理村镇房屋产权证。在新春砂轮厂只提供5份共计3196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李克非指使本科工作人员李波为新春砂轮厂办理了6份房屋产权证,合计建筑面积5435平方米,并将办理日期均提前到2002年3月5日,使该厂在2003年动迁过程中多得拆迁补偿179.1万元。此后,苏永刚为感谢余景城,经刘玉敏送给余景城人民币40万元。
2003年10月,刘玉敏、杨贞萍(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受刘玉敏的同学哈尔滨华兴金属丝网铆焊厂(以下称华兴铆焊厂)彭际水的请托,一同找到余景城和南岗区城建局规划科科长杨彦章,为彭际水在华兴铆焊厂院内私建的房屋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余景城、杨彦章违反规定为彭办理了此证。事后,彭际水为感谢余景城、杨彦章,通过刘玉敏、杨贞萍分别送给余景城人民币5万元、杨彦章人民币2万元。
2004年9月,余景城受刘玉敏的请托,为哈尔滨市兴达消防给水设备厂黄宝财、哈尔滨七星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刘瑞丰私建的房屋办理村镇房屋产权证。黄宝财、刘瑞丰为达到办产权证的目的,经刘玉敏分别送给余景城人民币20万元和35万元。余景城为以上两单位办理了村镇房屋产权证。
2004年9月末,余景城得知苏永刚因涉嫌诈骗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害怕其受贿之事暴露,通过刘玉敏等人将上述收受的款项分别退给苏永刚的妻子及黄宝财、刘瑞丰、彭际水等人。
另查明,李克非于2002年至2003年间,在为哈尔滨市新建实业总公司、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分别收受李某、于某人民币各1万元。
杨彦章于2002年9月受新春街道办事处于某之托,违规为新春灌溉站办理了建设工程许可证。2004年7月,新春灌溉站拆迁得到补偿后,收受于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2003年初,杨彦章受本局职工张洪霞(另案处理)之托,违规为哈尔滨市新春木器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事后收受张洪霞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2004年4月,杨彦章与本局工作人员张萍私分公款,杨彦章得款人民币9.4万元,张萍得款人民币8.61万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上述事实,审判机关以受贿罪,判处余景城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杨彦章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张萍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李克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刘玉敏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滥用职权罪,免予李波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以杨贞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经哈尔滨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余景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经哈尔滨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审议,给予刘玉敏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被判缓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杨贞萍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李克非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被判缓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杨彦章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经南岗区纪委和区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李波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级处分。
经南岗区城建局党委决定,取消张萍预备党员资格。南岗区城建局决定,给予张萍行政开除处分。
石成崇贪污案
涉案人员
石成崇,男,中共党员,1997年2月任道里区财政局局长,2005年4月任道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04年石成崇任道里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给区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税收奖金之机,以虚增被奖励人数的手段,先后6次截留公款人民币2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2004年7月,石成崇利用职务之便,给某大酒店拨付企业发展资金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该大酒店经理将该款中的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返还,将此款据为己有;2005年3月,石成崇知道其将被调离本岗位,便指使本局原副局长唐鹏飞,将由唐保管的本局账外款人民币38万元私分,石成崇得款人民币18.5万元。综上,石成崇总计贪污人民币61.5万元。
处理结果
2006年6月28日,南岗区人民法院鉴于石成崇具有在被“两规”期间主动向组织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以贪污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哈尔滨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石成崇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唐鹏飞贪污案
涉案人员
唐鹏飞,男,中共党员,1989年6月任道里区财政局副局长,2001年12月任道里区财政局调研员。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唐鹏飞利用其负责保管单位账外款的工作便利,与道里区财政局局长石成崇共同将由其保管的单位账外款人民币38万元私分,唐鹏飞得款人民币19.5万元,据为己有。
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24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唐鹏飞有期徒刑11年。
经哈尔滨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唐鹏飞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