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驾驶员状告交警部门,称交警一人执法违法,渝中区法院在本月21日判决认定,交警一人执法有法可依。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状告交警部门一人执法案,法院判决前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
去年7月26日8时30分,驾驶员廖先生驾车沿嘉陵江滨江路向上清寺行驶。 当车行至渝中区大溪沟滨江路一路口时,交警二支队执勤民警陶某示意廖靠边停车。交警称,廖违反禁止左转弯的交通标志故意左转弯,开出了200元的罚单。廖否认自己左转弯,并拒绝在罚单上签字。随后,他向市公安局复议,该局维持决定。
廖认为自己无端被罚,而且交警一人执法不合法,为此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决定。他在庭上称,当时交警从人行道树后钻出来把车拦下,而他根本未违章掉头,他向交警申辩“我没有违章掉头,你一个人躲在树后看不清楚”,而交警不听解释。廖称,该交警在事实不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也不听他申辩,该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交警二支队辩称,廖在事发地缺口处左转弯掉头违章,该行为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红线。因此,他们的处罚行为是正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廖在滨江路缺口处违反禁止左转弯的交通标志,左转弯向上清寺方向行驶,违反了相关规定。陶姓交警一人执法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执法行为又有公安部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存在滥用职权。也就是说,交警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一人执法是合法的。
为此,法官判决驳回廖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飞称,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交警一人执法现象。此类行政诉讼案以前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立案后,市高院为此会同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法制办进行专题调研,并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形成了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普遍认为一人执法有依据。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是两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但对简易程序执法人数并未规定。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可以由一名交警执法。对于社会上反映的一个交通协勤执法问题,因没有诉讼案例发生,具体法律适用尚在研究中。
樊庭长还称,处罚只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主要以教育为主。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