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驳《全总与沃尔玛不能约定法外义务》
雷伟春(成都市总工会)
“可以认为,工会与资方的关系,根本上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路桥融洽,相互尊重,共谋企业和谐发展,实现劳资双赢,既非资方应站到工会立场上,也非工会应站到资方立场上。 ”
(8月21日成都商报)
作为我市一名普通的工会工作者,有感于在公共空间发表的关于我国工会的言论极易混淆大众对工会职能作用的正确认识,故以此文作一个简要的澄清与阐释。
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但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工会有着光荣的发展历程。工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工会历史发展形成的,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国家工会的重要特征,是中国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工会法》第五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将中国工会仅仅视作一般劳动关系的产物,仅仅简单看作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无疑抹杀了工会在党和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国资方和劳方的关系并不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二者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彼此尊重和承认利益差别,追求合作共赢。工会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建设,谋求企业发展,就是追求合作共赢,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的利益,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全总每年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即“员工爱企业、企业爱员工”评选活动,通过这样一些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实现职工各项权益。
因此,全总与沃尔玛5点约定的第5条既符合《工会法》的规定,又体现了中国工会对国家、社会和企业负责任的态度,绝非“法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