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再审《节水条例》 居民生活超额用水不再加价收费
本报讯(记者雷鸣 实习生 梁靖)
昨日上午,《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在“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市民所关心的“生活超定额用水收取加价水费”的规定被取消。
城镇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不再加价收费
对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的加价水费,国家尚没有出台具体规定,而城镇居民用水情况比较复杂,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但难以执行,而且容易引发居民不满。 经研究,委员会在“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取消了对城镇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收取加价水费的规定(前后规定见右图)。
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
农工委的初审报告及常委会一审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郑州市是全国30个极度缺水的城市之一,而郑州市的中水、雨水利用还没有全面推广,资金投入也不足,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在“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
建设工程未配套节水设施最高罚10万
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但对此没有规定罚则,不利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内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不再加价收费
原规定
超出用水定额50%(含本数)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生活水价的1.5倍收取;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生活用水价格的2倍收取。
新规定
在“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取消了对城镇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收取加价水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