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24日讯 去年5月,市民张先生在市区一家电器商场买了一台MP3。今年2月,MP3坏了,张先生便找到了经销商,要求维修。经销商把MP3收起来后,告诉张先生等修好了以后通知他,张先生便放心地走了。 可没想到这一修竟然修了3个多月,也没有等来半点消息,张先生实在等不下去了,便再次找到了经销商。此时,张先生才被告知,他的MP3在维修时不知怎么没有了,经销商称因为刚换了负责人,这件事他不知情。张先生认为这不是理由,当场要求经销商赔偿他的损失,但被经销商拒绝了。没办法,张先生又找到了商场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张先生解释说,商场内有很多柜台都是租用商场的场地,所有经销情况商场一概不参与管理,因此他的这件事只有找经销商解决,商场也解决不了。张先生一气之下找到了市消协。
消协了解后认为,商场这种置身于事外的行为有违消法,经销商在商场内,商场就有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冲着商家的声誉而去消费的,因此出了问题商场也应该出面解决问题。经协调,商家决定赔偿张先生同等价格的MP3一部,所选商品差价多退少补。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