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法制网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实习生吴宇卓 民政部日前出台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依法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得擅自增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