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详细地规定了未成年人五项权利,以及政府、学校、社会、有关国家机关为保护未成年人所肩负的重大责任。
孩子权利
对“自己的事”有发言权
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五项权利。 其中“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政府责任
对受虐少年必须施援手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草案规定,政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一名11岁的孩子被父亲关在家里3年之久,其不能见人、无法上学的境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新疆有关方面对此早有觉察,但救助工作却屡屡陷入僵局。舆论在对其抱以同情之余,对当地政府处理这件事情时的缺位也有不少批评。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管理
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还要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发生重大险情 先救孩子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教师辱骂学生将受惩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则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社会监护
不许在学生集中地抽烟
商店可以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网吧禁止接待未成年人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近年来,互联网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今年2月,一项针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500余名少年犯的网络犯罪问题调查显示,曾经经常上网的占43.6%,偶尔上网的占25.5%,在经常上网的人中,因为没钱上网而去偷东西的占62.5%,因玩网络游戏而导致犯抢劫罪的占63.9%,犯强奸罪的占23%。
司法挽救
少年涉案要调查“全面”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法院须设立“少年法庭”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县以上政府建“工读学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