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得不走 走了没用?
省人大检查组建议,在立法上赋予其终局裁决的权力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王飞鹏)“走完了劳动仲裁,还要去法院打官司!”在本次省人大组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和部分检查组成员提出,由于劳动仲裁不具备终局裁决的权力,仲裁裁决不能得到直接执行,使得劳动仲裁面临“裁决无力,仅为过渡”的尴尬。
不少劳动者反映,由于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因此在实际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成为他们不得不走的程序。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往往不能令双方满意,要么是企业要么是劳动者,会按照法律进入诉讼阶段,使得劳动仲裁的意义不很明显。
因此,在发生了纠纷之后,劳资双方往往仅把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过渡程序来对待。他们指出,这种观念与设立劳动仲裁的初衷是格格不入的。
对此,有检查组成员建议,应该从法律上赋予劳动仲裁更大的决定权,让仲裁成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行之有效的手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提出,可以在立法上赋予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权力,而法院仅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阶段加强对其合法性的审查。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以确保劳动仲裁的合法性,又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尽快解决,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同时也可以减轻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压力,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