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村主任指使他人 购买枪支报复竞争对手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由于收购橡胶与竞争对手产生矛盾,万宁市北大镇红星村委会主任冯秀飞竟纠集众人,购买枪支、斧头和刀等凶器,预谋报复对方。 枪击致竞争对手1人重伤、2人轻伤。海南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4人重刑。4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下午,省高院在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购买枪斧预谋报复
万宁市红星村委会主任冯秀飞(另案处理),因收购橡胶,与竞争对手冯书瑞等人发生矛盾。后来,冯秀飞指使被告苏庆军和同伙张学光(批捕在逃)等人纠集多名同伙,想报复冯书瑞。张学光向冯秀飞要了200元买了12把斧头,冯秀飞曾先后3次叫张学光纠集同伙去打冯书瑞,但均未果。后来,张学光准备了两支猎枪(其中一支为猎枪)、斧头、刀等凶器,再次密谋要打冯书瑞。
3线埋伏伺机行凶
在冯秀飞的指使下,2002年6月9日,苏庆军纠集苏庆×、苏文×(以上两人批捕在逃)及林天民等人;被告人林天民又纠集其他同伙;被告人黄国山、黄汉川纠集了黄昌×、胡亚×、林道×、黄运×(以上4人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张学光、梁亚×等20多人,分别窜到北大镇石井村冯秀飞收购橡胶处、林春×家东北侧坡地上和北大镇东岭林先×锯木厂对面的树林里领取猎枪、斧头、刀等凶器,并“埋伏”在林先×锯木厂对面的橡胶林里。梁亚×及苏文×等人从林先×锯木厂里抬出一段木头横在公路上。冯秀飞还指使冯福兴到东岭农场东禄队路边守候,待冯书瑞小车到来时,打手机告知张学光等人。整个现场分前、中、后三条线,“部署”周密。
枪击斧砸伤及三人
2002年6月9日下午2时许,冯书瑞、陈家×、林书×、吴忠×、钟德×驾驶小轿车从禄马山牛田橡胶收购点回禄马橡胶厂,守候在东禄队的冯福兴打电话给张学光。当冯书瑞等人驾驶的小轿车途经林先×锯木厂处时,被横在路上的木头拦住。事先埋伏在旁边胶林里的苏庆军、黄国山、黄汉川、林天民及同伙张学光、梁亚×、苏文×等20多人冲上去将小轿车围住。苏文×用斧头砸碎小车前挡风玻璃,苏庆军举起猎枪向驾驶室里的陈家×开了一枪。此时,被告人的同伙也将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张学光举起猎枪对车内开了一枪,将冯书瑞、林书×击伤。司机陈家×开车撞开横在路上的木头跑离现场,苏庆军又向小轿车方向开了一枪。被告人及同伙在后面追赶,并喊“打死!打死!”因无法追上小轿车而放弃。
案发后,万宁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两枚弹壳、未击发的子弹均为国产制式12号“狮”牌猎枪弹。受害人林书×头部多发性异物存留,右眼球穿透伤,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受害人冯书瑞右额顶部多处点状创口,右额颞顶部软组织异物存留,右眶外上骨折,右眼周瘀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受害人陈家×左上臂两处块状疤痕7×6厘米、4×3厘米,双侧局部组织凹陷并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两人一审
被判无期徒刑
省检察院海南分院经过对案件侦查认为,苏庆军、林天民、黄国山、黄汉川受他人指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2人轻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今年2月17日,海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庆军、林天民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国山、黄汉川有期徒刑各15年。
对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苏庆军、林天民、黄国山和黄汉川等4人不服,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下午,省高院在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苏庆军等人及其代理人辩称,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案而非故意杀人案,因为他们4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另外,一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省高院对他们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