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8月14日至18日,省价格监测中心对7月10日我省出台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测调查,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反映,新《办法》将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50%提高到70%,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物业公司的收费难度。
据新《办法》规定,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50%提高到70%,虽保护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利益,但增加了收费难度。据海南美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经理反映,由该公司提供物管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部分空置房业主以没有入住即未能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缴纳50%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而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将收费标准提高到70%,本意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业主对物管公司成本费用认知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物业公司的收费难度。
新《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海南新成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经理反映,这种形式基本无法实现,由于各供应单位大多处于垄断行业,其以人员、经费不足为由,拒绝承担抄表到户的职责,并拒绝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相反若物业公司逾期不能全额缴纳相关费用,该单位就会按标准收取滞纳金或采取暂停小区水、电供应的强制措施,对此物管企业也束手无策,因此为保护广大业主和自身的利益,物管企业只能自己承担抄表人员的费用,偶然遇到个别业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支付水、电费的,物业公司还需设立专项资金予以垫付,无形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成本和流动资金运作负担。
调查中还发现,新《办法》的具体执行对象和范围尚未明确,引起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无法确定执行的界限和标准。以上物管企业均表示,新《办法》中未明确说明执行对象的划分范围,究竟是按照物管合同签定的时间还是按照常规的日期,即是否在8月1日之前签定的合同仍按照404号文件的收费办法执行,之后签定的合同则执行新《办法》,还是忽略合同签定的日期,自8月1日起针对所有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均按照新《办法》执行;且对于新《办法》中提到的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尚未制定出台,那么近期该如何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他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的说明细则对操作中的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