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伤法官都是黄家“仇人”
知情者告诉记者,爆炸案中的死伤法官都是黄运财的“仇人”,双方因一场官司结怨。
2002年,黄运财15岁的独子黄虎辍学。6月,黄家父子一同去了镇上马家三矿打工,黄虎负责矿上绞车运转,一个工作日获酬15元,由父亲领取。10月18日晚,黄虎被一根木桩砸倒,其右手被绞进绞车,导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只手只剩下一块手掌。 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
黄家与马家三矿多次协调赔偿未果。年底,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次年2月,该委员会裁定马家三矿承担黄的治疗费用,并赔偿黄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共计30余万元。
而永兴县劳动局相关人士向记者提供的裁定依据显示,伤残抚恤金是赔偿中最主要的一部分,而伤残等级为七级到十级的没有伤残抚恤金。黄虎伤残等级是六级还是六级以上直接决定马家三矿的赔偿数额,成为双方角力的一个关键点。
马家三矿不服仲裁,指责黄家父母故意弄断儿子手指想发财。矿主们起诉至永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对黄虎之伤不负责任,返还为黄虎垫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0万元。
2003年4月,黄虎收到鲤鱼塘镇法庭发来的传票,该镇距离湘阴渡镇至少50公里以外。该庭庭长曹华成为黄虎断指案的审判长,而曹兴虎正是该案审判员。
黄运财发现曹华是湘阴渡镇人,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美东是亲戚,且与其他五个矿主关系密切,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经院长李开清的同意,永兴县法院以“两曹无任何亲戚关系,曹与其他五矿主无任何往来”为由驳回。
黄虎父母质疑该案应由县法院民庭而不是一个边远派出法庭审理,法院称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是法院的权力。
矿主们要求重新鉴定,获准,永兴县法院拒绝采信永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黄虎之伤所做的六级伤残鉴定,称该鉴定是“黄虎方在自行委托且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缺乏充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做出”。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虎之伤为七级伤残。永兴县法院据此判令马家三矿赔偿黄虎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6706元。
黄虎的母亲王小华曾经一个人闯进法院大厅哭骂“法官是昏官、贪官”,并与曹发生身体冲突。
黄家不服判决,提请上诉。7月,永兴县法院向黄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称5日内须交13000元上诉费,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额交缴,便按撤诉处理。
黄家无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巨额上诉费,请求减免诉讼费,被拒绝。法院最后做出黄虎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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