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为琐事动手互殴法院认定责任均等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两服装店老板娘王丹(化名)和夏丽(化名),因琐事互殴,为此还闹出了官司,王丹索赔8000余元损失费,夏丽以自己也有伤为由拒绝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失。王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均等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对方50%合法的经济损失,故夏丽赔偿王丹50%的医药费、鉴定费即759.8元,因夏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丹和夏丽在和平区经营服装生意,2005年9月2日上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不同程度的损伤。王丹起诉索赔80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故双方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
王丹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责任是正确的,但双方有均等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对方50%合法的经济损失,而不是各自自行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据此,夏丽应当赔偿王丹50%的医药费、鉴定费损失。夏丽虽提出自己也有经济损失,但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夏丽赔偿王丹医药费、鉴定费50%的经济损失即759.8元。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