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邢泉西研)两名职员,利用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提高自己的缴存数额并侵吞他人补缴款项。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考虑二人退赃、悔罪之表现,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5岁的李某(女)与28岁的华某在本市某公司负责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等工作。2005年12月至今年2月间,李某利用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基金和社会保险金的工作之便,私自提高二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缴存数额,侵占公司款项人民币6500余元。此外,2005年6月至今年4月间,李某还曾伙同华某利用为员工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工作之便,将员工应补缴公司的人民币1.7万余元据为己有。后经举报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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