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爱美去烫眼睫毛,不料却因美容师操作不慎,将眼睑烫伤。日前,这名受伤的女顾客获得了5300余元的赔偿。
原告阎女士诉称,今年4月29日,她到被告马某经营的美容院烫眼睫毛。其间,她感觉眼睛疼痛,便告诉了马某,但马某对此并未理睬,直到她实在疼痛难忍,马某才停了下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经营的女子护肤中心属于合法经营,且其本人也有从业执照,但护肤中心经营范围只是皮肤护理和化妆品零售,无权经营其他项目。法院认为,马某为阎女士进行的烫眼睫毛业务已经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张昭通讯员西研/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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