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所作出的规定。草案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强制检测的同时“应当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草案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令其与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社会帮教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
草案明确,社会帮教戒毒期限根据社会帮教对象吸毒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1年。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远离毒品的环境,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接受社会帮教。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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