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权力 四项原则”保护未成年人
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设专条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草案还特别强调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遵循四项原则,即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调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晰了处罚力度。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进入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研究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中,很多委员对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草案中该如何体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连宁:
我建议对校园暴力问题要单列一条,现在校园暴力越演越烈,在草案中关于这一点还不够突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郑斯成:
像这样的留守子女问题和弃婴和流浪儿童问题,怎样保护他们的权利,这应该是法律草案关注的一个重点。
记者出镜: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既强调了法律修改的针对性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记者:徐平 李志贵)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