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当广西灌阳县人文崇军拿到广西区高级法院的无罪终审判决书时禁不住失声痛哭,心头终于感觉像搬开一块石头般轻松。
面对记者,文崇军的心情很复杂:当年的办案人员如果细心一些、认真一些、负责任一些,就不至于冤枉自己17年。
1989年4月,当时在灌阳县某初中任教的文崇军,被班上一女学生指控“强奸”而锒铛入狱。一晃17年,牢坐了,工作丢了,两个儿子也因为缺乏照看走失,至今毫无音讯。17年来,文崇军一直没有放弃申诉的机会,而今,已经55岁的文崇军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1989年4月8日,文崇军的学生陆某某与其母亲到新街派出所报案称,由于学校停电,她借用了文崇军的煤油灯,4月5日晚9时许,陆某某到文崇军的房间还灯时,被文崇军搂上床睡了一个晚上,并将她强奸。
4月8日当天,文崇军即被新街派出所传讯。经过审讯后,派出所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让文崇军回到了家中。回家的这段时间,陆某某的父亲却不断带领村人来到他的家中闹事,并扬言“要打死他”。
4月17日,被逼无奈的文崇军只好外出“躲一躲”。期间,文崇军仍不断致信陆父,坚称自己被冤枉。
7月10日,在外避风的文崇军接到灌阳县公安局协助调查的通知,于是当即赶回家中。文崇军一到家,立即被羁押在灌阳县看守所。这一过程,在随后两级法院的判决中,被认定为“畏罪潜逃”。
文崇军的代理律师———广西金力律师事务所的赵荣科律师告诉记者,“强奸案”发生数天后,灌阳县人民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相继出具了法医物证报告,报告证实:陆某某的外阴无充血、处女膜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尽管法医物证报告与陆某某报案时所称的“对其控制长达9个小时,期间先后5次实施了强奸”显然不符,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1989年9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为依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管文崇军“拒不供认”,仍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实施劳动改造。
1993年7月,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获得减刑一年的文崇军刑满释放。当年入狱时,家中的两个儿子因为年幼没人照看,两个小孩独自出门寻找父亲后失去下落,至今仍无音讯。
为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文崇军开始了他漫长的申诉之路。10余年来,文崇军走遍了桂林、南宁、北京……
2005年12月1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经广西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复查认为,文崇军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宣告文崇军无罪。《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