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报道,“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详见本报昨日第18版)。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童话大王郑渊洁在谈到儿子郑亚旗上小学的时候,曾经提到一位老师挖苦郑亚旗说,“就你这样的,吃屎都接不上热的”。
这话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很大的阴影,以至于后来郑渊洁不让孩子进学校了,而改为自己教孩子。“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则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还有一种无声的“语言伤害”。早在60多年前,鲁迅先生就示范过极端蔑视的身段,就是把头别过去,连眼角都不看过去。有个别老师虽然嘴上没说,但是动作和表情明显地表现出对某些所谓“差生”不屑一顾,导致孩子的心灵“很受伤”。
今后老师辱骂学生有法可依了,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大有裨益。同时,该草案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5项权利。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法一旦制定,就要执行,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就打折扣。法谚有云:没有裸体的权利。如果一项权利无所依托,无可“落座”,即使它在纸面上多么洋洋洒洒、逻辑上如何缜密强大、心理上如何受人推崇,事实上也很难坚挺和长久。形象地讲,权利也是有血有肉的,它需要有安稳的容身之处。问题在于,谁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老师会主动告诉学生“你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吗?那么学生的权利是否最终停留在纸上?至于“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将受处罚”、“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等,能否落到实处则更让人存疑了。谁来监督?即使明处没有了,那么暗处的呢?即使学校不“延长”,家长主动“延长”又怎么办?去年媒体报道,武汉“楚才杯”五年级作文题《给我一点时间》,4200份考卷中,超过70%的孩子选择了一个共同题材———被妈妈逼着整天培优,学习压力大,期望妈妈给自己一点时间。3000名十龄童不约而同地将妈妈刻画成“母老虎”的形象。
再好的法也得靠人来执行。如果人的素质上不去,那么执行的效果也让人存疑。一个不懂得理解和尊重人的老师,你能指望他理解和尊重学生吗? |